怎样正确理解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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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的规定,常令一些招投标人特别是新手感到迷茫和困惑。理清“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的含义和区别,对于正确运用法律规定规范招标采购实践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否决投标


否决投标是指:“ 评标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的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版除外;


(五)投标报价成本或者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行权贿等违法行为。


无效标是指: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经评标审核认定无效,不具有参加评标评审的资格。


无效投标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投标的情形包括: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联合体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后增减或换联合体成员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另一单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5)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自身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


(6)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7)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9)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11)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1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后总结


1、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文件”,系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2、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与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文件被否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系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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